我的日志
2007-02-04
提要: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
2007-02-04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
2007-02-04
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0080元。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
2007-02-04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应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需,但对于是否正当赔付的判断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保险人的赔付并未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只是存有争议,则可以将保险赔付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另外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如下特征:①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②法律地位类似于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都可看作为船东的一种);③对外一般承担船东责任;④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船舶经营人往往还是实际承运人。本案中,金帆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共同构成实际..
2007-02-04
FOB贸易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具有交货付运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的分离性、海上货运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各关系方权利义务的冲突性等特点。FOB条件下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交货人不一定构成海上货运合同的交货托运人。一般而言,卖方欲取得交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不是第三方,以及通过要求承运人对其签发提单等行为,来获得海上货运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
FOB贸易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具有交货付运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的分离性、海上货运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各关系方权利义务的冲突性等特..
2007-02-04
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
2007-02-04
本案一审原告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 被告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被告所属“松山”轮于 2000 年 1 月在上海港装载中国产袋装长粒精磨白色大米净重 14500 吨。被告提供有关检验证书证明“松山”轮在装货前通过适载检验。货物装船时经商检部门检验证明货物在质量和重量上也均合格。货物装船后,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代表“松山”轮船长于 2000 年 1 月 16 日签发了编号为 B1 、 B3 、 B4 、 B5 、 B6 、 B7 和 B8 七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收货人凭巴格达伊拉克谷物公司指示,卸货港 UM-QASER 。其中, B1 和 B4 提单托运..
2007-02-04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